江西出台《汽車租賃合同》提前還車也算違約
2012年11月08日 10:39 來源:新華網
今年國慶長假期間,由於收費公路對小車免收通行費,導致汽車租賃市場呈現前所未有的火爆場景。然而,隨着該行業的興起,諸如雙方違約怎麼辦、租期內有交通違章罰款誰承擔、提前還車算不算違約等問題也引起了不少糾紛。4日,記者獲悉,為了規範全省汽車租賃市場,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工商局制定了《江西省汽車租賃合同》,明確了租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。
租期內違章罰款由承租方承擔
記者看到,依據這份最新出台的合同格式,對於車輛的基本情況,租車時間的起訖時間及地點,總共的租金以及租賃車輛的擔保金(等同於押金)都要在合同內明確約定。
“在合同期結束後,出租方在確保承租方使用車輛期間沒有交通違章罰款的情況下,退還承租方所有的擔保金。”針對租期內因交通違章產生的糾紛,省交通部門人士告訴記者,若在租期內,車輛有交通違章罰款須由承租方獨自承擔。同時,出租車輛的一方要保障車輛的安全性能,如果在車輛租賃期間,經過維修救援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出租方需要提供同檔次的車輛進行替換。在租賃期內,承租方發現車輛有問題的,應該向出租方反映,未經對方允許,不得擅自修理車輛、改裝、增設或拆卸他物。
提前交還車輛也算違約
往往在租賃期內發生了違約但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,是租賃雙方產生糾紛的焦點。針對違約應該如何賠償,此次出台的汽車租賃合同也進行了明確的規範。
“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租賃車輛的,應支付延時費,同時,每逾期一天按租金總額的0.5%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。違反約定提前收回租賃車輛的,應退還剩餘的租金,並按租金總額的20%支付違約金。”省交通部門人士表示,與此同時,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天按租金總額的0.5%支付違約金,逾期歸還車輛的,除了繼續計收租金、超時費,還應支付逾期交還租金20%的違約金。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提前交還車輛的,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額的20%支付違約金。承租方在使用期間,因使用不當,造成車輛損失或遺失的需要承擔責任。(記者袁輝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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